“项目是否严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是否依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排除最低价投标?是否按国资委、发改委相关要求选择全生命周期性价比最优?是否是形式主义?”周三晚间,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文,以颇为罕见的严厉措辞对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一光伏组件项目招投标发出一连串质问。原因是在该协会连续两个月公示组件最低成本价的背景下,该项目招标单位仍选择了报价低于“底价红线”的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全文如下
项目是否严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
是否依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排除最低价投标?
是否按国资委 发改委相关要求选择全生命周期性价比最优?
是否是形式主义?
2024年12月17日,新疆电力巴州发电公司国能巴州抽水蓄能项目配套博湖县60万千瓦光伏项目光伏组件设备采购项目进行了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此前,招标单位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招采信息中明确设置了0.6313元/瓦的最高投标限价。早在11月18日,我们便向招标单位制发了《风险提示函》,并建议其依据实际情况,切勿设定不合理限价。但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回复。
此后在项目投标报价环节,除小部分未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名录中的企业报出限价之内的价格外,其余公认的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均实事求是,报出了含最低必要费用以上的成本价。
但是,从近日公示的中标的候选人情况来看,招标单位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依旧坚持选择了限价内的报价单位,甚至选择了报价最低与次低的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我们就此不免有四个问题,也望相关单位予以答复为盼:
第一,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首次明确指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全行业目前正在积极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就光伏行业健康发展作出的重要批示,全力解决光伏行业“内卷式”恶性竞争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党组也刚刚在12月16日传达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招标单位作为集团下属企业此举是否贯彻落实了中央最新要求?是在防止“内卷式”竞争还是加剧“内卷式”竞争?有没有规范自己企业的行为?
第二,根据我们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团队,通过严格论证审核的成本模型,并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计算,11月光伏组件最低成本(含必要最低费用)为0.69元/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如果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试问,项目最高限价比我们测算的最低限价还低了近10%,在当前光伏制造行业已陷入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想必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的成本测算也是具有合理合法依据,但差距如此之大,我们也想知道计算依据是什么?
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家中标候选人单位有两家分别坐落在江苏、浙江,在含税含运费的情况下,按每千公里行业公允价运费1.5分/瓦算,刨除四千余公里的运费成本,组件本身的价格又是多少?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要求?
第三,按照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应:“坚持竞争择优,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此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项第五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从项目中标公告看,明显可以看出是最低价中标,我们也提请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回答相关遴选依据是否符合“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同时,我们也提请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能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依据。
第四,“形式主义害死人”,我党历来都坚决反对和大力整治形式主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坚决反对热衷于对上表现、不对下负责、不考虑实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只讲过程,不管结果”,如此低的价格,明显技术和实力上有差距的企业之所以能中标,无非就是一个“最低价”——“至于能不能履约,质量是否有保证,那就不是我招标负责人的事了!”这是不是形式主义?
后续,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新疆电力乌鲁木齐光伏公司国能米东区60万千瓦光伏项目二期29万千瓦光伏组件设备采购信息,该项目同样设置了最高投标限价0.6314元/瓦。